中午與Simple Life部落格作者群聚餐,餐後大家閒聊。坐在我對面的是Amber,從事的是電影相關的工作。她提到《自由大道(Milk)》這部電影讓人感動,推薦我們去看。我聽了馬上就拿起 iPhone 連線到「影城通」,訂了一張華納威秀的票。先離開主題一下,這影城通服務還真的很方便,可以選位子,有專屬取票櫃臺幾乎不用排隊,而且還有240塊錢的優惠價。聚餐結束,我便前往華納威秀看電影。
任何關於《自由大道》這部片的介紹都會告訴你這是一部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講的是1970年代美國史上第一位公開同志身份的議員,為同志的權利、希望與自由而發聲,最後卻遭政治暗殺的故事。
以前我或許都跟大部分人一樣,對於「同志」這樣的性別認同有著諸多的不解,或甚至誤解。雖說在大學時代,我們台大外文系開了許多性別議題相關的課程讓我們選修,但我仍舊無法有同理心。在幾乎十年前那個時候,我們接受這樣的身份,但這樣的性別認同卻不如現在這樣普遍地討論、甚至拍成一部又一部的電影。直到我就讀研究所時,一位很要好的大學同學把我當成圈外第一人「出櫃」的告知對象。此後我陸續發現身邊有很多很不錯的朋友都是同志。我開始瞭解接觸同志文化,有時跟他們聊聊他們的世界。我從以前的不解到後來開始打從心裡接受,同時認同支持這樣的性別認同。甚至,在課堂上,我還常常對我們學生們使用「性別政治正確」的語言,傳達他們這樣的性別認同是很正常的。
但,這是現在,2000年以後的事。在1970年代的美國,這個宗教幾乎主導人們生活的「自由」國家,同志的人權是遭到漠視與踐踏的。原因在於,同志的「性向」與基督教主流教義衝突,是不被允許的,是被憎惡的。因此在這部電影中,我們可以看到有一些「反同志」法被制訂,甚或要將同志教師逐出校園,認為同志教師會將「錯誤思想」傳給孩子們。在片中看到一些謬誤的辯證出現,例如「為了降低犯罪率,9成5是異性戀者,5%是同性戀,要保障多數人的權益,只好將犧牲這5%」。
我對電影沒什麼研究,說不出什麼深入的評論。於我來說,這部片中間其實看的有點悶(我頻頻打呵欠),也覺得句中主角 Milk(西恩潘飾)從一個小小的保險業務員經過幾次失敗的選舉最後當上議員、他對於同志究竟做了哪些事…這些的奮鬥過程,其描述過程有點草率表面,好像就靠同志與其他少數民族的支持就選上議員。不過若要在短短近兩小時的片長中盡述所有細節,畢竟也是不可能的任務。
不過,我想重點放在他選上議員後的奔走與努力。讓我幾近掉淚的,是 Milk 喊著「希望、希望,活著要給人希望!」。坦白說,我是個比較悲觀的人,我不諱言我也有過結束生命的想法(基本上常常是因為想到「人生」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一趟旅程),不過當看到Milk認真地說著 “HOPE” 這個字時,我瞬間認同了這個驅使生命的力量。我教書,要給孩子們正向的力量,這是一個生命的希望;我寫部落格,影響著一小群人,這是一個生命的希望。不管一個人身處在哪裡,什麼位置,都有影響別人的能力,這便是一個生命的希望。美國黑人人權鬥士金恩博士,在「你的人生藍圖是什麼?」演講中也提到,不管你是山頂上的松樹,或者山谷裡的一叢灌木,都要當最棒的松、最好的木;如果你是掃街工,掃街要掃的就好像全世界就你掃的最好。因為每個人的存在都有意義,這就賦予了每條生命一個希望。
另外,既然是同志題材,不免處理到情感面向。我是個直人(straight,即異性戀),聽過同志朋友描述他跟另一半相處的模式,與同志之間的情慾,但因為沒親眼見過,倒也無法評斷電影裡的真實感有多強。然而,我想同志間對於愛情的酸甜苦辣、猜疑嫉妒、愛恨嗔癡,與男女之間的情感實在沒有什麼不同。於是乎,當我看到Milk 抱著他的墨西哥情人的身體痛哭,或者遇刺前的深夜撥了電話給他的昔日至愛,那種難以言喻的細膩情感,竟也熱淚盈眶。
其實還有一些粗淺的思考。好比說片中當時的州法令打著貌似道德正義的旗幟漠視同志人權,與我們日前實施的煙害防制法,為了保障多數人不吸煙的權利,而對於吸煙者權利做了過多的限制,這是不是有什麼相似之處?
如果是同志,這部片自然是一定要看的。如果是直人,倒也不妨以看一部紀錄片的心情去瞭解同志世界。我個人認為,台灣現在的國片要吸引眼球,要嘛就是台灣意識(如《練習曲》、《海角七號》、《囧男孩》)、要不就是同志片(如《刺青》、《渺渺》)。而同志片卻又多半圍繞在同志情感或情慾這一主題,不夠廣,好像拍來拍去就是這些。《自由大道》相形之下便提供很不一樣的眼光來看同志這個族群。另一個值得進電影院看的理由就是,Sean Penn 的演技真的沒話說!
[info]
The statement that “公司因為你是同性戀而開除你是完全合法的” is totally false and irresponsible. Here are the truth and facts.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itle VII that it prohibit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an individual because of his or her association with another individual of a particular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or national origin. Base on this act, federal government and its agencies have since implemented necessary measures to protect federal employees from being discriminated including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Specifically, Executive Order 13087 signed by U.S. President Bill Clinton on May 28, 1998.
For non-federal employees, the protection relies on the U.S. constitution that it guarantees all peopl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 This means that a state cannot single out one group of people and treat them differently without a compelling reason for doing so.
The landmark case Romer v. Evans, 1996, was a U.S. Supreme Court case dealing with civil rights and state laws. The Court gave its ruling on May 20, 1996, against an amendment to the Colorado state constitution that would have prevented any city, town or county in the state from taking any legislative, executive, or judicial action to protect homosexual citizens from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Wikipedia)
In the case Quinn v. Nassau County Police Department, N.Y. 1999, a federal judge Arthur Spatt in New York, relied on the U.S.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in the landmark case Romer v. Evans, has ruled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in the public workplace is actionable as an equal protection violation.”
Quinn’s lawyer, Rick Ostrove said the ruling gives homosexuals the same level of protection as racial minorities and women. “Judge Spatt is the first judge to explicitly recognize tha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can give rise to a hostile work environment claim under the U.S. Constitution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Ostrove said.
Giving all the facts above, the claim that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ople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is completely legal in U.S.” is totally groundless and misleading.
回的慢….
sorry… assuming pitbull is reading this post
“公司因為你是同性戀而開除你是完全合法的”
is completely true at the federal level. Federal law does not explicitly state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ity as illegal. But in some states (20/50 states), state law prohibits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just FYI
終於看了這部片了,
(實在是因為戲院排的放映場次太少,時間又不是很理想)
的確蠻感人的,
不管是以自由女神及美國憲法去反駁對方,
或是選戰勝利時所呈現的喜悅,
那種奮戰的真誠與精神,
若沒有透過艱苦的努力是無法反應出來的,
的確也會讓人感動落淚,
當他對著支持群眾喊著希望,
或是最後整片蠋光綿延街頭為他送行,
當然,Sean Penn 的演技讓電影整個靈活了起來,
2個小時的電影卻不覺得很長(只是看完都11點半了)。
不知有沒有人看過力挽狂瀾可以比較2位男主角?
下一部電影就是等著貧民百萬富翁了。
(真羨慕可以先看到試映,我們還要等上一週呢)
http://www.spiegel.de/international/world/0,1518,608615,00.html
I really don’t think this is true “公司因為你是同性戀而開除你是完全合法的.” Please don’t mislead people!
說幾句解釋台灣人對美國的誤解
事實上美國對同性戀並不比台灣開放 (不過是看你住在哪裡啦…)
美國畢竟是個基督教國家,而基督徒大體上來說是比較常傳播他們的教義
當有部分人說”同性戀該死!該下地獄” 他們也比較會當面說出來 (很愛出席反同志遊行啦)
像在台北街頭很多當街牽手,在美國是少之又少 (住了十幾年看過三對….)
當街牽手晚上因該會被打吧? (我朋友在自家前被5個人在圍毆 送醫院,路人路過不理)
因為是同性戀而被打或打死(所謂的hate crime 的 “gay bash”) 的是常見的事 (聽過Matthew Shepard 嗎?)
在美國同志是沒有什麼人權可言 (公司因為你是同性戀而開除你是完全合法的…告不了公司)
不過歐洲國家是真的比較開放
@JK, 我相信。我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其實也覺得美國因為宗教認為是罪惡的緣故,對待同志可能還比台灣來的嚴苛。在台灣現在我想大家對於同志的接受度很高,至少不會公然侮辱貶損(但心理上我想還是需要更多的瞭解與教育)。謝謝您分享美國經驗。
迴紋針老師好,很高興有機會可以認識您~
讓我回想起那天的試片會過程裡,所有會讓異性戀笑出來的片段,都是同性戀朋友笑不出來的片段,甚至還會覺得有點心酸……
其中有一位朋友對於同性戀社運活動的片段就深有感觸,因為他就是彩虹聯盟的重要推手之ㄧ,也是少數參加遊行可以不戴面具,大剌剌的跟自己的另一半手牽手的人,其實他們要的不是什麼冠冕堂皇或是偉大的訴求,只是希望我們把他們當正常人罷了。
強力推薦「貧民百萬富翁」,若說自由大道給的是希望,那貧民百萬富翁說的就是不向命運低頭。
@Amber, 我從頭到尾也真的笑不出來,有的話也只能算是苦笑。散場出來心裡就有許多激動的想法,回來就馬上寫了。真的很謝謝您推薦,我也會去看百萬貧民富翁。:)
看來這篇文章我還挺適合留言的!(大羞)
的確,同志間的相處模式和一般男女真的沒有什麼差別
不同的是,同志必須打破更多傳統的隔閡,說真的,過的會很辛苦
畢竟台灣社會還是沒有歐美國家來的開放。
我也希望和他在踏青約會途中
我能夠牽起他的手,領著他
而不是擔心,這裡會不會遇到熟人等~
(昨天帶他去三二行館吃飯泡湯,也跟他談了談我們之間的事情,
我想應該沒事了,不過心理的疙瘩還在~我想我會慢慢調試的)
@小泓,那加油喔!相信你的決定,他是值得的。